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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国发〔2013〕23 号

2013年06月15日 11:17:42 访问量:567

 

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国发〔2013〕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现予公布。

  《通用规范汉字表》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各领域汉字应用需要的重要汉字规范。制定和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对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

                             国务院

                         2013年6月5日

 

 

编辑: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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