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习】忻州创奇高中开展“12.4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
2020年12月10日 10:28:04 访问量:708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忻教函【2020】160号文件精神,我校于12月4日组织开展“12.4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在全校范围内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引导师生自觉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据此建议,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85班闫晋凯带领全体同学宣誓


我宣誓:我爱我的祖国,我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依法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坚守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王志明书记讲到,今天是12月4日,是我国第七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三个宪法宣传周。我们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宪法知识、宪法思维、宪法意识内化于心,将对宪法的敬畏、对宪法的遵守外化于行,凝聚宪法共识,弘扬宪法精神,才能真正让宪法信仰植根于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让宪法实践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从现在起,让我们一起从实践做起、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从校园开始,自觉投身“法治校园”建设,进而辐射全社会,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砥砺前行、携手并进。

周千惠同学领读《宪法晨读》内容

为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学生宪法意识,各班有序开展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主题班会活动。




班会上,班主任向同学们宣传宪法精神,学习维护宪法权威,并要求大家做一个遵规守纪的好学生。现场学习氛围浓郁,气氛活跃。


通过此次班会学习,在学校掀起了学习宪法基本知识的高潮,进一步激发了学生学习和了解宪法知识的热情,增强了学生权利义务观念,提升了同学们尊重和捍卫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的意识。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编辑:行政处